2015年4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填补了我省扶贫开发地方立法的空白,是我省实施精准扶贫、构建大扶贫格局的大背景下颁布的第一部地方法规,是扶贫开发工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具有里程碑意义。
为让贫困群众充分了解掌握各项规定要求,在全省有效扩大《条例》知晓度和影响力,省扶贫移民局的宣讲小组奔赴21个市(州)开展宣传宣讲工作。6月1日,《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基层宣讲在成都市第三轮农村扶贫开发第一批100个相对贫困村之一的我县朝阳湖镇石象村举行。这一行动标志着该条例正式实施,也标志着全省扶贫开发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时代,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条例》共9章61条,既贯彻国家扶贫开发战略,又凸显四川特色。如,明确“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原则”,并对基础扶贫、产业扶贫、新村扶贫、能力扶贫、生态扶贫等五大扶贫工程和干部驻村帮扶、易地扶贫搬迁、贫困地区教育等内容进行明确和细化,明确财政投入长效增长机制,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和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监察、审计等制度,构建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工作格局,针对性、实用性、操作性很强。
《条例》明确了扶贫开发对象,农村扶贫开发范围包括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连片特困地区。贫困户是指符合国家和省农村扶贫标准的农村居民户;贫困村是指全村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明显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贫困发生率明显高于全省贫困发生率、无集体经济收入的行政村。
《条例》还鼓励社会扶贫,鼓励社会各类组织和社会力量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等参与扶贫开发;鼓励企业通过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招工就业、捐资助贫、捐资助学、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参与村企共建、结对帮扶等扶贫活动,引导企业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等方面对贫困地区给予支持。
《条例》对扶贫资金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包括财政资金、信贷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用于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以及项目规划和项目管理等方面。行业扶贫资金由行业部门依据扶贫开发规划、行业规划和任务进行分配,社会捐赠资金应当按捐赠者的意愿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绩效评价制度。《条例》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挤占和套取扶贫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