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线路旅游成本价应向社会公布
昨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其中拟规定,重要旅游线路的旅游成本价、市场参考价,应当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
草案拟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在旅游资源保护方面,草案拟规定,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利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旅游经营者组织登山、漂流、狩猎、探险或者经营蹦极跳、过山车、旱地雪橇等涉及人身安全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旅游景区景点不得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记者 余文龙 郑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