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和四川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2014〕726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居民生活用水实际,蒲江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蒲江县建立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听证方案》,并于2016年11月30日在蒲江县鹤都家园酒店举行了“蒲江县建立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听证会”。我局本着稳妥审慎的原则,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评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制定了《蒲江县建立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经县政府第2次常务会审议同意,决定在我县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定价决定
(一)实施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家庭生活用水户。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二)阶梯水量及水价标准
按照统筹城乡、同网同价、全县一价的要求,阶梯水量按川发改价格〔2014〕726号文件规定的建议值上浮20%来安排,即180立方米/户表•年上调为216立方米/户表•年;第一阶梯的价格根据成本监审结论和“保本微利”的原则,在现行自来水价格的基础上经加权平均后水价上调0.38元/立方米,其中县城区由1.70元/立方米调为2.20元/立方米,其他乡镇由2.00元/立方米调为2.20元/立方米,第二、第三阶梯水价分别按川发改价格〔2014〕726号文件规定的1:1.5:3的比例确定。
第一阶梯:水量0-216立方米/户表•年,水价2.20元/立方米,全县有90%的居民用户在此范围;;
第二阶梯:水量217-300立方米/户表•年,水价3.30元/立方米, 全县有6%的居民用户在此范围;
第三阶梯:水量301立方米/户表•年及以上,水价6.60元/立方米, 全县有4%的居民用户在此范围。
合表用户(包括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生活水价的非居民用户) 不实行阶梯水价,其水价与第一阶梯水价保持1:1.2的比价,价格为2.64元/立方米。
(三)计价周期
阶梯水价计价周期以年为单位。用水量在周期之内可累积、可结转,在周期之间不累积、不结转。
(四)计费缴费办法
阶梯水价的计费采取分段累进计算法;阶梯水价的缴费仍按现行办法不变。
(五)多人口用水定额确定
阶梯水价每户表对应人口基数为4人;超过此人口基数的多人口用水户,每增加1人可按要求申请增加水量48立方米/户表•年。具体办法由供水企业负责制定。
(六)增加收入用途
实行阶梯水价后供水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其实施阶梯水价增加的成本开支、“一户一表”改造、二次增压电费支出以及减少与工商业交叉补贴等方面。
(七)建立蒲江县供水终端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因国家、省、市对上游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价的开征或调整等因素直接导致供水成本发生变化时,顺价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
(八)低收入家庭保障工作
实行阶梯水价后,县级相关部门和供水企业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保障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的基本生活用水,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
(九)实施时间
为保障阶梯水价制度的顺利实施,2017年1月1日—2月20日为宣传过渡期,其用水量不计入本年度阶梯水量,价格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从2017年2月21日用水之日起正式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至2017年12月31日为一个年度计量计费。从2018年起按完整年度(1月1日—12月31日)计量计费。
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一)关于适当提高第一阶梯水量及多人口家庭增加的人口相应增加的水量的建议。我局充分听取听证会参加人和其他居民的意见建议,依据相关文件精神,予以采纳。
(二)关于制定细化、便捷的多人口家庭申请增加水量的实施细则的建议。我局已明确由县自来水公司依法依规妥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关于不断提升自来水生产质量和加快户改进度的建议。我局认为,该建议由供水企业负责研究落实。
蒲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