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和孔明灯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空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要求和相关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2、车站、高铁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文物保护单位、饮用水源保护区、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机动车停车场;4、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范围内;5、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商场、集贸市场和文化体育娱乐场馆以及其他人员聚集区域广场、街道;6、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2017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