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5〕90号)、蒲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蒲江县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蒲办发〔2016〕4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现将规范清理整顿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2015年1月1日以前在本辖区范围内已建成投产的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重点包括园区内和园区外的所有生产性工业项目,6个及以上基准灶头的餐饮场所且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存栏生猪500头及以上的养殖场、养殖小区,洗车场、汽车修理厂、专业实验室、动物医院等社会服务业,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以及2.5千瓦以下小水电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务必于2016年5月20日前到蒲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科完成相关环保手续申报,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环保手续办理,逾期未办理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本通告由蒲江县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蒲江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蒲江县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5月3日
(代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