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之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具备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下列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业户(见附件)因未按期提交货运车辆审验相关材料,其已不能满足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许可条件,现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有异议,请在10个工作日内与蒲江县交通运输管理所联系,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无单位、个人提出异议,将依法注销。联系电话:028-88551213
附件: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业户名单
蒲江县交通运输管理所
2014年3月20日
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业户名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