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办理
一、全域迁移
(一)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互相投靠
1.投靠双方户口本、身份证
2.亲属关系证明(派出所出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4.《农村地区实际居住证明》(迁往农村地区的提供)
5.16岁以上投靠人一张一寸照片
(二)购房入户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款凭证
3.入住证明、门楼牌号码证明
4.16岁以上迁移人员一张一寸照片
二、其他迁移
(一)无职业人员夫妻投靠入户
前置条件:非本市户籍人员与本县人员结婚后,可投靠户籍在本县的配偶。如该配偶为因购房、投资、引资、纳税到本县入户的人员,入户时间需满5年。
入户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
2.夫妻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3.非本市人员户籍证明(原件、原籍地派出所出具)
4.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并在入户地拥有的合法产权住房(原件、复印件)
5.《农村地区实际居住证明》(投靠农村地区的提供)
6.非本市人员如原籍是城镇地区,提供原籍地无职业证明;非本市人员如原籍地系农村地区,提供原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书或证书(必须有当事人名字)(原件、复印件)
*合法产权住房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生活来源证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3)被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证明;
(4)工商营业执照;
(5)本县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未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
(6)最近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清单;
(7)银行或社保部门出具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
以上七类证明任一均可。
(二)未成年人投靠父母入户
前置条件:非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投靠户籍在本县的父亲或母亲。如该父母为因购房、投资、引资、纳税到本县入户的人员,入户时间需满5年。
入户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
2.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
3.未成年人户口本、户籍证明(原籍地派出所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4.本县人员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并在入户地拥有的合法产权住房
*合法产权住房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生活来源证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3)被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证明;
(4)工商营业执照;
(5)本县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未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
(6)最近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清单;
(7)银行或社保部门出具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
以上七类证明任一均可。
5.《农村地区实际居住证明》
(三)离(退)休人员投靠配偶、子女入户
前置条件:非本市范围内的离、退休人员要求投靠户籍在本县的配偶、子女。如该配偶、子女为因购房、投资、引资、纳税到本县入户的人员,入户时间需满5年。
入户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
2.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3.投靠人和被投靠人户籍证明(或最近新办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并在入户地拥有的合法产权住房(原件、复印件)
6.《农村地区实际居住证明》(投靠农村地区的提供)
(四)无职业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
前置条件:外地男性公民年满60周岁、女性公民年满55周岁,投靠户籍在本市的成年子女。如该子女为因购房、投资、引资、纳税到本县入户的人员,入户时间需满5年。
入户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户籍证明(或最近新办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子女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并在入户地拥有的合法产权住房(原件、复印件)
5、《农村地区实际居住证明》(投靠农村地区的提供)
(五)办理军队复员退伍、转业(复员)士官入户须知
前置条件:原籍系我市居民,因军队复员退伍以及符合异地安置军队转业复员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的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全法产权住房处。
1.退伍士兵、复员士官回原籍
入户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
(2)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
(3)原籍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的证明(原件)
(4)《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证编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军队退役人员入户联系函》(省、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原件);
(6)亲属关系证明(派出所出具)及入户地的户口簿
(7)合法产权住房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农村地区实际居住证明》(迁往农村地区的提供)
(9)入户人员近期便装1寸照片1张。
(10)办理完户口以后重新照身份证。
2、转业士官、异地安置入户
入户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
(2)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
(3)《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证编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军队退役人员入户联系函》(省、市、区(市)县民政部门出具)(原件)
省内人员必须提供市及县民政部门出具的联系函;省外的必须提供省及县民政部的联系函。
(5)《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省民政部门出具,回原籍和异地安置的转业士官都应提供,原件)
(6)原籍地入伍注销户口证明(原件)(回原籍士官提供);
(7)亲属关系证明及入户地的户口簿(回原籍地的提供,原件)
(8)结婚证、配偶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异地安置投靠配偶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农村地区实际居住证明》(迁往农村地区的提供)
(10)入户人员近期便装1寸照片1张。
(11)合法产权住房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2)办理完户口以后重新照身份证。
(六)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入户须知
前置条件: 经省、市、区(市)县军队转业安置工作办公室(简称“军转办”)安置到我市的军队转业干部。
入户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
2.转业证或预备役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证编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分配及办理报到入户手续的通知》或《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办理报到入户手续的通知》(省、市、区军转办出具)(原件);
5.《进入成都市郊区(市)县人员联系函》(省、市、区(市)县人事部门出具)(原件);
6.入伍注销户口证明(或应征入伍登记表)、与户主关系证明和入户地户口簿(回原籍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接收单位函(安置单位的提供,原件);
8.结婚证、配偶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投靠配偶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合法产权住房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0.《农村地区实际居住证明》(投靠农村地区的提供)
11.入户人员近期便装1寸照片1张。
12.办理完户口以后重新照身份证。
(七)办理无职业人员随军入户
前置条件:符合部队师以上政治部批准随军条件的无职业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入户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
2.军官证、应征入伍登记表、任职命令(原件和复印件);
3.《干部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军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原件);
4.随军家属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结婚证和随迁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或独子证(原件和复印件);
6.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配偶系城镇居民需提供无职业证明(失业证、待业证、下岗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8.办理完户口以后重新照身份证。
(八)办理随军调动人员入户须知
前置条件:符合部队师以上政治部批准随军的军队干部家属,并被省、市、区(市)县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流)动的人员。
入户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
2.调(流)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进入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人员联系函》或《进入成都市郊区(市)县人员联系函》(省、市、区(市)县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原件);
3.军官证、应征入伍登记表、任职命令(原件和复印件);
4.师以上军队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审批表(原件);
5.随军调动家属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结婚证和随迁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或独子证(原件和复印件);
7.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办理完户口以后重新照身份证。
(九)办理应届大中专生毕业生入户
1.本市生源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
入户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
(2)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大中专院校开具的毕业生报到证(原件);
(4)入学前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5)合法产权住房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7)《农村地区实际居住证明》(投靠农村地区的提供)
(8)入户人员一张1寸证件照片
2.外地生源的应届大(中)专以上学历在我市落实了工作单位的毕业生
入户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
(2)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报到证(派遣证)(原件和复印件)
(4)接收单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房屋产权证或入户地集体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6)《进入成都市郊区(市)县人员联系函》(省、市、区(市)县人事部门出具)(原件);
(7)入户人员一张1寸证件照片
(十)办理市外人员购房入户
前置条件:在我市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的市外人员,可申请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但迁入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上年度我市城镇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7.82平方米/人)水平。
入户材料:
1.由房屋产权人填写《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
2.产权人和入户人员的户籍证明(或当年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有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4.入住证明(由入户地派出所或社区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5.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迁入地址不详的提供);
6.一次性付款提供: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一次性缴款发票(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和房管局打印的房屋产权档案摘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
按揭购房提供:购房合同、银行按揭公证书或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最近3个月银行按揭缴款证明(购买商品住房的提供);房管局打印的房屋产权档案摘要、银行按揭公证书、最近3个月银行按揭缴款证明(购买二手房的提供)
7.入户人员1寸证件照片1张(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
(十一)办理收养未成年人入户
前置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证的人员。
入户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
2.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3.被收养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4.收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合法产权住房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十二)办理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未成年人投靠近亲属
前置条件:孤寡老人和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近亲属经公证愿意赡养或抚养的。
入户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户籍证明(或户口薄)及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人员)(原件和复印件);
3.本人属于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未成年人的情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近亲属同意赡养或抚养公证书及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赡养或抚养人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合法产权住房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农村地区实际居住证明》(投靠农村地区的提供)
(十三)办理调动、流动、聘用、招收人员和新招收工人入户
1.调动、流动、聘用、招收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经省(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公选、公招、选调到我市入户的人员。
入户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
(2)公选、公招、选调通知书(省、市、区(市)县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原件和复印件);
(3)《进入成都市郊区(市)县人员联系函》(省、市、区(市)县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原件);
(4)《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或单位接收证明。
(5)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新办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合法产权住房证明或直系亲属户口簿或单位集体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7)有合法产权住房的可申请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或投靠:①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②配偶系无职业的城镇居民需提供无职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③配偶系国家机关、事业、国有企业职工,需经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调动,并出具《进入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人员联系函》或《进入成都市郊区(市)县人员联系函》(原件)。
2.新招收工人入户
前置条件:经省、市、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招收的工人(含轮换工)。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
(2)招工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进入成都市郊区(市)县人员联系函》(省、市、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原件);
(3)入户人员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直系亲属户口簿或单位集体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十七)办理新生婴儿入户
1.计划内新生婴儿入户
前置条件:计划内新生婴儿,由婴儿父亲、母亲或委托人到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入户。
入户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成都市符合法律法规生育通知单》(准生证)(出生后应到原签发单位作人口统计后再申报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计划外出生子女入户
前置条件:计划外出生的子女(含已婚无计划,超生,非婚生子女)由子女的父亲、母亲或委托人到户籍登记机关登记入户。
入户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缴纳社会抚养费凭证(计生局盖章)(原件和复印件)
(4)父母双方结婚情况证明(已婚者提供结婚证,未婚者提供村(社区、居委会)政府的未婚证明)
(5)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国外出生婴儿入户
前置条件:国外出生婴儿,未取得他国国籍,需要回国入户的。
入户材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取领);
(2)婴儿的中国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和复印件);
(3)婴儿在国外的出生证及翻译件(出生后应先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作出生统计后,再申报户口)(原件和复印件);
(4)《成都市符合法律法规生育通知单》(计划内出生婴儿提供,出生后应到街道办事处作出生统计)
(5)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缴纳社会抚养费凭据(计划外出生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7)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国外领取结婚证得,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理注销户口须知
(一)注销死亡人员
前置条件:由死亡人员直系亲属到户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销户
所需材料:
1.《注销户口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领取)
2.《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派出所、居委会或村组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死亡人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入伍人员注销户口
前置条件:由参军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到户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销户
所需材料:
1.《注销户口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领取)
2.应征入伍通知书(原件)
3.入伍人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代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出国(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
前置条件:由出国(境)人员人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到户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销户
所需材料:
1.《注销户口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领取)
2.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3.居民户口簿(原件)
4.居民身份证原件(身份证丢失的由单位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5.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