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县住房公积金中心了解到,为提高公积金提取的受益面,让更多的职工能够使用住房公积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和《关于放宽成都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从5月起,多项提取政策已作出调整。
调整一:租房提取一年可提两次 申请资料取消完税证明
根据新政策,职工只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就能够申请提取公积金。同时,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可申请办理两次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租住商品住房提取的最高限额将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租住住房面积等因素确定后向社会公布,目前为1.5万元。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以实际已支付租金为准,不受最高限额限制。职工个人每年可提取的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且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如果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业务办理资料主要为身份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配租协议和由相关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调整二:购房提取取消“一年内办理”时间限制
购房提取是指职工购房一次性付清房款或使用商业贷款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按照现有的政策,职工办理购房提取需要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此次调整,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办理购房提取取消了“12个月内”的时间限制。政策调整后,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房,在购房合同备案登记后申请提取即可;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新建商品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款发票之日后申请即可。同时,新建商品房购房提取额度也进行了调整,将“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合同备案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调整为“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此外,针对还贷提取业务,职工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后任意时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不受一年提取一次的限制。提取金额不超过已结清的贷款本息金额和职工、配偶申请时上月公积金余额。
调整三:成都市职工离职后户籍迁出可办理离职提取
“按照现有政策,成都市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成都或者户籍迁出成都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转移到就职地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由于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这项业务流程比较复杂,职工意见也比较多。”针对这一情况,成都公积金中心新开设离职提取业务。离职提取业务是指非成都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可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本息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同一职工两次离职提取业务办理时间间隔不能小于12个月。
调整四:简化生活困难职工提取所需资料
为方便生活困难职工提取公积金用于民生需求。此次调整,取消了需要社区、居委会、街道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例如重病支取所需的生活困难证明由职工单位出具。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男职工满50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提取公积金不再需要出具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只需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