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编辑:admin 日期:2015年02月15日 浏览:次)

为了加强本市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生产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本市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和登记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凡在本市销售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中的技术参数要求。

未纳入本市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本市销售和登记。

三、电动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有效产品目录,并通过店堂告示、在销售凭证中注明等方式向消费者承诺其销售车辆已经纳入产品目录,符合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条件。

四、消费者因购买未纳入产品目录或者与产品目录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无法办理车辆登记的,有权依法要求经营者退货、更换。

消费者因退(换)货发生纠纷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非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依法登记的,禁止上道路行驶。

《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购买但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采取集中登记措施,核发牌证或临时通行证。具体登记办法将另行公告。

六、已经取得外地牌证的电动自行车在本市使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本市非机动车牌证。

七、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送交具有回收处置资质的单位规范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八、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载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违法改装等。

九、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经营者、驾驶人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经信、质监、工商、环保、公安等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的有效期从201511日起至20191231日止。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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